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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机动车查验工具配置要求GA/T1435—2017第一部分

发布:2018-08-20 15:13,更新:2010-01-01 00:0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云强、秦东炜、孙巍、穆文浩、应朝阳、赵卫兴。


机动车查验工具配置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机动车查验工作配备工具的数量和功能性能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查验工具的配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Zui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 1434  机动车查验检验智能终端通用技术要求

3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ECU:电子控制单元

VIN码:车辆识别代号

4 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机动车查验工具的配置应遵循规范、实用的原则,根据机动车查验的业务种类、车辆类型等合理配置,满足机动车查验工作需要。

4.1.2 机动车查验区域应至少配备1个查验工具箱(柜)(以下简称“查验箱”),机动车查验员应随身配戴查验工具包(以下简称“查验包”)。

4.1.3 查验箱、查验包内工具应放置有序、便于取用;查验包应便于携带。

4.1.4 机动车查验箱应标明配备的工具清单和数量等信息。

4.1.5 查验箱、查验包应在显著位置标注(或喷涂)“查验箱”、“查验包”等字样。

4.1.6 按规定应经强制计量检定的查验工具,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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